「平地原住民」是1945年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內的原住民
根據原住民身份法,1945年之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為「平地原住民」。
「平地原住民」包含全部的阿美族、卑南族、邵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還有苗栗南庄鄉和獅潭鄉的賽夏族,新竹關西鎮的泰雅族,台東太麻里鄉和大武鄉的排灣族、台東卑南鄉和太麻里鄉的魯凱族、及屏東滿州鄉的族人等等。「平地原住民」目前總人口數是25萬3千人,其中20萬人是阿美族。
「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是一個不合理的分類。
1945年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住民分布地區分為「平地鄉」與「山地鄉」,將原住民依照行政區域分為「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前者直到1983年才開始有原住民保留地。許多族群被一分為二,許多選舉例如縣市議員和立法委員選舉都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的分類規定名額,人數較少或是被分割的族群常常很難選出自己族群的代表。
對原住民族比較合理的分類是族群分類,對原住民選區比較合理的分區是族群代表制,讓族人選出能夠代表自己族群的民意代表,讓民意代表真的代表族群,而不是代表70年前的行政區劃。
目前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分類的制度雖然不盡合理,還是需要參加,才有機會改變這個制度。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是只有「平地原住民」能參選,只有「平地原住民」可以投票的立法委員,名額總共有三名,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得票前三名者當選。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區是全國,跟總統的選區一樣大。
「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的過程不同,但選上之後,就跟「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擁有相同的職權,包含立法權、修憲權、預算決算案、人事同意權、對行政院的質詢權、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的提出權等等,也可以參加各種委員會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
所有立法委員都可以參與和原住民相關的立法權、修憲權、預算決算案、人事同意權、對行政院的質詢等等,「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