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7 立報 邦乍看小島
法國哲學家德希達在90年代密集提到悅納異己的概念,認為真正的悅納異己是無條件對他者的歡迎接納,接受他者會帶來的無限可能性,包括其中的風險。
例如希臘史詩記載的希臘文化中的款待習俗(希臘人深知海難可能降臨在任何人身上,因此有共同默契,要款待保護來訪的陌生人,協助他們的旅程)。
又例如聖經記載中東沙漠地區接待外地人的準則(中東沙漠讓旅人必須仰賴當地居民才能維持生命,因此居民有義務提供來到家門前的旅人水、食物與庇護)。
我覺得邦乍人也有相近的特質。兩百年前吳沙進入蘭陽平原,把原本住在那裡的噶瑪蘭人趕走,噶瑪蘭人向南遷移,在邦乍人的土地上建立聚落。
兩百年後噶瑪蘭人的部落仍在新社、立德存在著,保留著自己的語言、祭典和歌謠,在邦乍部落環繞的土地上安居,並在2001年成為第11個被官方承認的原住民族。
一百多年前撒奇萊雅人與清兵作戰失敗,逃亡到七腳川的邦乍部落,邦乍人接納了逃亡的撒奇萊雅人。直到今天仍有撒奇萊雅人居住在七腳川,撒奇萊雅人也在2004年成為第13個被官方承認的原住民族。
也許西部的平埔族群在3、4百年前也曾經如同邦乍人一樣悅納異己,接納外來民族,但是我們來不及知道。從結果來看,如潮水般湧入的外來民族似乎沒有悅納異己的想法,他們殺戮驅趕西部的平埔族群,剷除平原上原本成百上千的平埔族部落。21世紀的今天,在小島西部已經很難看見平埔族群,只留下幾條馬路的名稱,還有少數漢人的深膚色和深輪廓。
我猜想邦乍人的悅納異己有機會被看見,是因為大部分邦乍人有幸住在較晚有漢人移居的東部,更幸運的是,在邦乍人的土地上,外來民族相對於邦乍人很少成為絕對多數。
如果邦乍人住在西部或北部,可能早就滅亡了。最明顯的例子是,當邦乍人遷移到台北,台北的漢人並沒有對邦乍人悅納異己,連河邊的小小土地都不願意讓邦乍人居住。
我也猜想邦乍人悅納異己的特質是來自邦乍的文化,在這種溫柔文化中成長的人才會有這種特質。如果要推廣到別的民族,該怎麼著手?德希達的說法似乎認為基督宗教較有悅納異己的潛質,那為什麼歐美的先進國家目前似乎沒有以悅納異己對待外來移民?佛教或伊斯蘭教有沒有這樣的潛質呢?
另外一方面,我感覺這個概念較容易實現在政經實力都強大的在地族群面對新來的外地弱小民族、勞工和流亡者。小島的族群狀況複雜,先來的在地族群未必人數多,也未必政經實力強。後來的外地族群未必人數少,也未必政經實力弱。
可以確定的是,移住配偶與勞工很適合用悅納異己概念,但是小島的社會和制度好像從來沒對移住配偶與勞工悅納異己過。
東海大學社會系教授趙剛在「多元文化的修辭、政治和理論」裡面介紹多元文化學者沃瑟的主張,也就是民主國家須符合政權必須獲得被統治者同意的原則,任何人只要在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裏勞動,受制於當地法律或公共政策,就該擁有充分的公民權。
沃瑟認為不符合這個原則就不是民主國家,而是一種軟性的種姓制度,在這個種姓制度裏分成兩種人,一種是自己人,一種就是外邦人,外邦人受制於自己人,因為這個政體裏唯一有發言權的就是自己人,這樣的體制儘管說是平等多元的、百花齊放的,但就只是在有限的自己人群體裏頭,沒辦法應用於境內的其他人。
沃瑟認為這樣的體制就變是專制統治,而這專制統治的暴君就是所有的公民,沃瑟稱這些公民為「公民暴君體」。
依據趙剛引用沃瑟的說法,小島的公民就是公民暴君體,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共犯,奴役了沒有公民權的移住勞工以及飽受苦難才能獲得公民權的移住配偶。
這樣的制度一天不改,我們就一直是公民暴君體的一員。
再回到悅納異己,到底該怎麼實行呢?德希達認為無條件的悅納異己是不可能的,但應該當作永遠的目標來追求,也就是實行有條件的悅納異己,並透過不斷檢討超越,向無條件悅納異己的目標前進。
東華大學英文系教授傅士珍在「德希達與悅納異己」一文中寫道:「悅納異己無條件的法則,必須透過文化符碼,一種儀式,一種規範來落實,否則,將可能只是『虔誠而不負責的渴望,無法成形也毫無力量,會在任何一刻走向悖反之途』……」
一方面,無條件的悅納異己要以有條件的歷史空間作為開展的場域,而必然成為有條件的悅納異己;另一方面,在歷史空間中建構的有條件的悅納異己,要以無條件的悅納異己為其展望的水平線。
無論是有條件或是無條件的悅納異己,我內心很喜歡這個概念。在2009年的第一天,很單純地許一個願望,希望小島上人人都能像邦乍人一樣,在開放溫柔的文化中成長為善良純樸的人,大方接納外來族群,以及與自己不同的族群,達到大同的願景。
法國哲學家德希達在90年代密集提到悅納異己的概念,認為真正的悅納異己是無條件對他者的歡迎接納,接受他者會帶來的無限可能性,包括其中的風險。
例如希臘史詩記載的希臘文化中的款待習俗(希臘人深知海難可能降臨在任何人身上,因此有共同默契,要款待保護來訪的陌生人,協助他們的旅程)。
又例如聖經記載中東沙漠地區接待外地人的準則(中東沙漠讓旅人必須仰賴當地居民才能維持生命,因此居民有義務提供來到家門前的旅人水、食物與庇護)。
我覺得邦乍人也有相近的特質。兩百年前吳沙進入蘭陽平原,把原本住在那裡的噶瑪蘭人趕走,噶瑪蘭人向南遷移,在邦乍人的土地上建立聚落。
兩百年後噶瑪蘭人的部落仍在新社、立德存在著,保留著自己的語言、祭典和歌謠,在邦乍部落環繞的土地上安居,並在2001年成為第11個被官方承認的原住民族。
一百多年前撒奇萊雅人與清兵作戰失敗,逃亡到七腳川的邦乍部落,邦乍人接納了逃亡的撒奇萊雅人。直到今天仍有撒奇萊雅人居住在七腳川,撒奇萊雅人也在2004年成為第13個被官方承認的原住民族。
也許西部的平埔族群在3、4百年前也曾經如同邦乍人一樣悅納異己,接納外來民族,但是我們來不及知道。從結果來看,如潮水般湧入的外來民族似乎沒有悅納異己的想法,他們殺戮驅趕西部的平埔族群,剷除平原上原本成百上千的平埔族部落。21世紀的今天,在小島西部已經很難看見平埔族群,只留下幾條馬路的名稱,還有少數漢人的深膚色和深輪廓。
我猜想邦乍人的悅納異己有機會被看見,是因為大部分邦乍人有幸住在較晚有漢人移居的東部,更幸運的是,在邦乍人的土地上,外來民族相對於邦乍人很少成為絕對多數。
如果邦乍人住在西部或北部,可能早就滅亡了。最明顯的例子是,當邦乍人遷移到台北,台北的漢人並沒有對邦乍人悅納異己,連河邊的小小土地都不願意讓邦乍人居住。
我也猜想邦乍人悅納異己的特質是來自邦乍的文化,在這種溫柔文化中成長的人才會有這種特質。如果要推廣到別的民族,該怎麼著手?德希達的說法似乎認為基督宗教較有悅納異己的潛質,那為什麼歐美的先進國家目前似乎沒有以悅納異己對待外來移民?佛教或伊斯蘭教有沒有這樣的潛質呢?
另外一方面,我感覺這個概念較容易實現在政經實力都強大的在地族群面對新來的外地弱小民族、勞工和流亡者。小島的族群狀況複雜,先來的在地族群未必人數多,也未必政經實力強。後來的外地族群未必人數少,也未必政經實力弱。
可以確定的是,移住配偶與勞工很適合用悅納異己概念,但是小島的社會和制度好像從來沒對移住配偶與勞工悅納異己過。
東海大學社會系教授趙剛在「多元文化的修辭、政治和理論」裡面介紹多元文化學者沃瑟的主張,也就是民主國家須符合政權必須獲得被統治者同意的原則,任何人只要在一個國家的經濟體制裏勞動,受制於當地法律或公共政策,就該擁有充分的公民權。
沃瑟認為不符合這個原則就不是民主國家,而是一種軟性的種姓制度,在這個種姓制度裏分成兩種人,一種是自己人,一種就是外邦人,外邦人受制於自己人,因為這個政體裏唯一有發言權的就是自己人,這樣的體制儘管說是平等多元的、百花齊放的,但就只是在有限的自己人群體裏頭,沒辦法應用於境內的其他人。
沃瑟認為這樣的體制就變是專制統治,而這專制統治的暴君就是所有的公民,沃瑟稱這些公民為「公民暴君體」。
依據趙剛引用沃瑟的說法,小島的公民就是公民暴君體,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共犯,奴役了沒有公民權的移住勞工以及飽受苦難才能獲得公民權的移住配偶。
這樣的制度一天不改,我們就一直是公民暴君體的一員。
再回到悅納異己,到底該怎麼實行呢?德希達認為無條件的悅納異己是不可能的,但應該當作永遠的目標來追求,也就是實行有條件的悅納異己,並透過不斷檢討超越,向無條件悅納異己的目標前進。
東華大學英文系教授傅士珍在「德希達與悅納異己」一文中寫道:「悅納異己無條件的法則,必須透過文化符碼,一種儀式,一種規範來落實,否則,將可能只是『虔誠而不負責的渴望,無法成形也毫無力量,會在任何一刻走向悖反之途』……」
一方面,無條件的悅納異己要以有條件的歷史空間作為開展的場域,而必然成為有條件的悅納異己;另一方面,在歷史空間中建構的有條件的悅納異己,要以無條件的悅納異己為其展望的水平線。
無論是有條件或是無條件的悅納異己,我內心很喜歡這個概念。在2009年的第一天,很單純地許一個願望,希望小島上人人都能像邦乍人一樣,在開放溫柔的文化中成長為善良純樸的人,大方接納外來族群,以及與自己不同的族群,達到大同的願景。